安徽五河:2011年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2018年补偿的依据
一、 案件简介
2011年,当地县人民政府发布《xxx房屋征收公告》并公布了《xxx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某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原告应于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2011年,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于2018年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 被告答辩
被告对案涉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所有行政行为都是在阳光下操作的,不存在显失公平。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三、 法院认为
本案中,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为2011年x月x日至2012年x月x日。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依法应当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当地县人民政府直至2018年才作出补偿决定,但是其依据的评估报告是2011年的,当地房价从2011年到2018年涨幅很大,故,此时被告仍然依据2011年的评估报告对原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显失公平,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 裁判结果
1、 撤销当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 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